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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

发布时间:2018-01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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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水利厅
川水函〔2017〕1961 号
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
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

各市(州)水务局、厅直属有关部门:
自«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»(以下简
称«暂行办法»)实行以来ꎬ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ꎬ
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(以下简称“涉河建设项目”)实施
有序ꎬ切实保障了江河行洪排涝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ꎮ 近年
来ꎬ随着我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ꎬ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ꎬ各类建设
项目急剧增加ꎬ防洪安全问题越发突出ꎮ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涉河
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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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组织领导
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ꎬ事关堤防安全、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
涉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ꎮ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社
会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和防洪规划要求ꎬ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列入
重要议程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ꎬ理清职责分工ꎬ加大管理力度ꎬ形成
责权明晰、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ꎮ 要广泛深入宣传引导ꎬ加深社会
各界对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理解和认识ꎮ 要严格审批管理ꎬ
开展涉河建设项目清理核查ꎬ加强巡查执法ꎬ坚决制止河道范围内
未经审批的项目建设ꎮ
二、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目标要求
各地要切实加强涉河项目管理ꎬ重点是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
的河道管理范围内ꎬ兴建开发水利水电、防治水害、整治河道的各
类工程或修建拦河、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临河的桥梁、道路(铁路、公
路等)、隧道、管道、缆线、码头、渡口、排污口、民房、旅游开发、工
矿企业、景观工程、航道整治项目等永久性、临时性建筑物、构筑物
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河道行洪安全及河势稳定评价管理ꎮ
建设项目应当科学选址ꎬ选取适宜的布局和结构形式ꎬ采取切
实可行的防护和安全措施ꎬ保障自身防洪安全ꎮ 不得在各类自然
保护区等禁建区内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涉河建设项目ꎬ
确需建设的ꎬ应先取得该区主管部门审批ꎮ 不得兴建严重阻碍河
道行洪安全及河势稳定的涉河建设项目ꎬ确需建设的ꎬ应提出科学
有效的防治与补救措施ꎬ经论证采取补救措施后能持续有效减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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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影响的ꎬ可批准实施ꎬ防治与补救措施须与
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和完成ꎬ其投资纳入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ꎮ
三、规范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报
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ꎬ应按照«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
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(试行)»要求编
制«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»(以下简称专题报告)ꎮ 专题
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ꎬ也可委托其他具有水利水电勘
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单位编制(省管以下河道
可适当降低要求)ꎬ审批部门不得干预ꎮ 专题报告编制完成后ꎬ建
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ꎻ专题报
告未经审批的ꎬ不得开工建设ꎮ
四、健全专题报告审批管理机制
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«行政许可法»的要求视情简化
程序ꎬ减少环节ꎬ优质高效地开展审批工作ꎮ 专题报告应组织专家
开展技术审查ꎬ提出审查意见ꎮ
(一)在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(长江、嘉陵江、岷江及跨省、自
治区、直辖市河道)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ꎬ属于国家审
批权限的ꎬ按照«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的
通知»(长政监〔2017〕150 号)执行ꎮ
(二) 在省管河道上ꎬ申请修建拦河、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
1000 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ꎬ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ꎬ经市、州
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ꎬ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ꎬ扩权县水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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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门可直接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ꎻ其他建设项目ꎬ由当地水
行政主管部门受理、初审ꎬ报市、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ꎬ再报省水
行政主管部门备案ꎮ
(三)在市、州管理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ꎬ由当地
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、初审ꎬ报市、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ꎬ再报省
河道主管机关备案ꎻ跨市、州行政区域的涉河建设项目ꎬ建设单位
分别取得相关市、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ꎬ由建设单位上报
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ꎮ
(四)都江堰灌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厅直属管理单
位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ꎮ
五、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
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
理ꎬ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ꎬ监督检查涉河建设项目是否按照专题报
告及审批文件修建、是否同步落实防治与补救措施ꎮ 建设项目开
工前ꎬ建设单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
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ꎬ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
专题报告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ꎮ 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中
的弃渣清除方案ꎬ分期清除施工围堰、残柱、沉箱、废墩、废渣等施
工遗留物ꎮ 建设项目施工、出渣、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ꎬ
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ꎬ遇重大问题ꎬ应同时报告上
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ꎮ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
门要积极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ꎬ组织涉河建设项目清理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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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ꎬ探索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ꎬ动态监管、实时监管ꎬ不断推进我省
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水平ꎮ
六、加强水行政执法巡查
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巡查工作ꎬ加强涉河建
设项目执法监督ꎬ配备高素质执法人员ꎬ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巡查
制度ꎬ根据本地水域及水工程分布情况及重要性ꎬ确定巡查方式ꎬ
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ꎬ坚决清理整治非法建设等活动ꎮ
四川省水利厅
2017 年 12 月 24 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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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选项:依申请公开
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 2017 年 12 月 26 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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